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