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五条已废止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