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