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防范指导,建立安全防范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和调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