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已废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但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咨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