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已废止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