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