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参加,听取意见。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