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议案,可以不附法规草案,但应当说明立法的理由、宗旨和主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