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九条已修改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议案,可以不附法规草案,但应当说明立法的理由、宗旨和主要内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2月1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