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代表团会议或小组会议上发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规定。

旁听人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关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