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