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