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非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应根据产权来源情况,提交相应的有关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