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