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