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的定期演练;

(二)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

(三)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审定和批准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四)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会商本地区的汛情、旱情;

(六)负责本地区的江河、水库、水闸等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七)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八)负责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防汛防台抗旱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