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在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