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在非常抗旱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实施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对水源实施临时应急调度,并组织建设、气象、水利等部门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

(一)启用应急水源;

(二)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

(三)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

(四)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五)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六)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

(七)其他应急供水措施。

前款规定的措施需要跨行政区域实施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