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四章 防汛防台与抗旱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的建筑施工和其他高空作业,在台风影响期间应当停工,并采取相应的防风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风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强安全检查。在台风影响期间,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行道树采取有效的防风加固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