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二章 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二)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三)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五)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