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三)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

(四)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

(五)按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六)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

(七)统计、上报灾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务较重的应当设立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