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有效下列事项、事务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应当由省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五)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六)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