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六章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和销毁,由省军区统一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