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六章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民兵武器装备应当在民兵武器装备库(室)集中保管;民兵军事训练期间,可以临时配发到民兵军事训练基地(中心)保管;因执勤、训练需要配发给民兵或民兵组织的,应当报经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经批准保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妥善保管民兵武器装备,不得遗失、损坏。民兵武器装备保管,应当健全登记统计、擦拭保养和检查等项制度。具体保管办法由省军区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