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本市为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本市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