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条已修改本市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制定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