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九条已修改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