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已废止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将调查或处理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署名举报人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3月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