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废止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露。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3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