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联名提出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