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六条已修改下列组织和人员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四)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