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下列组织和人员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

(四)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