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对检举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