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

(一)围海30公顷以下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3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围海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在内。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