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五条有效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一)围海30公顷以下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3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二)围海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前款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在内。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