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Chapter 3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Article 15In force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一)围海30公顷以下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3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二)围海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前款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在内。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