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九条已废止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船舶靠离泊计划提前通知海事机构:(一)国际航行船舶;(二)散装危险品船、液货船;(三)五百总吨以上其他船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