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船舶靠离泊计划提前通知海事机构:

(一)国际航行船舶;

(二)散装危险品船、液货船;

(三)五百总吨以上其他船舶。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