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和管理等进行监督,并依法提出督察意见或者督察建议书。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