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乡一体、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高城镇化水平,实现产城融合、区域一体、生态宜居的发展目标。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