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