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涉及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时,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日照的规定,并采取日照间距系数或者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具体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