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十八条已废止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选用国家和省已经审定的节水型用水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经建成的节水设施。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