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