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未按照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