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