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期间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理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