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第六条有效本规定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与本规定不相符的,应当根据本规定予以修订,并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原规定仍然有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