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第五条有效确因行政管理需要,个别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需突破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必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