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