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阻碍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