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

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