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物价、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