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批准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相邻居民、单位应当给予配合。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修时,应当出示工作证。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